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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保护儿童法律条文

2015-07-05鞍山核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

  1、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

  在家庭生活中,监护人之所以不能正确行使监护权,恰当履行监护义务,其主要原因是囿于传统社会道德因素的支配。

  尽管中国古代就有“尊老爱幼”的文化传统,但是,这种爱护仍是出于“爱护弱小”与“扶贫济弱”传统道德观念,

  “爱幼”的前提是“尊老”,这样受到保护的儿童只能依附于成人,他们的价值似乎主要在于从成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角度,

  来认识儿童的价值,因此,在监护人心中没有形成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,在立法者眼里没有给予关照,反映出普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,

  人们很少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加以看待,至少是未把儿童作为一个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个体予以尊重,他们的权利是不完全的,

  更没有在制度层面形成防止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具体措施。因此,在家庭生活,学校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,

  加速形成重视儿童权利,认可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,自下而上推动立法者彻底贯彻《儿童权利公约》中的“儿童最大利益原则”,

  迫使执法者统筹安排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制度,把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升至一个新的阶段。

  2、单独制订《儿童保护法》

  通过单独立法来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,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、规范化,以进一步加大儿童保护力度。

  (1)《儿童保护法》的制订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,并启动最严厉的问责制度。各级政府应以更加认真和负责的态度,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、保护和发展,切实把“提高全民族素质,从儿童抓起”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。对于保护不力的地区和有关部门,应予以最严厉的问责。

  (2)《儿童保护法》的制订应强调严厉惩处各种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。强调打击犯罪,严厉惩处虐待、遗弃、故意杀害儿童偷盗、拐卖、绑架、出卖、收买儿童以及制售有毒婴儿食品等犯罪行为。

  (3)《儿童保护法》的制订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。德国新《儿童保护法》尤其加强了对幼儿的保护,以使他们免受暴力、性侵犯和监护不力的伤害。美国在保护儿童方面并非做得十全十美,但绝对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当成头等重要的大事在做,特别是相关的教育内容和法律法规很值得借鉴。

  3、鼓励、规范、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

  法律的操作法律的操作依赖于其他的制度配套支撑,更依赖于法律保护机构的积极落实,因此,鼓励、规范、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,让社会组织承担起儿童权利保护的部分职责,则有可能改变目前儿童权利保护中政府单方面作战的被动局面;依赖于其他的制度配套支撑,更依赖于法律保护机构的积极落实,因此,鼓励、规范、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,让社会组织承担起儿童权利保护的部分职责,则有可能改变目前儿童权利保护中政府单方面作战的被动局面。须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,只有这样才能让负有义务者不敢懈怠,负有职权者不敢滥用,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才能向前持续推进。

  4、严格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责任

 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不尽如人意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中对儿童权利保护的责任追究措施不力,于2006年12月新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较之于修订前的非系统性、